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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中文)
2005-10-25 20:12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网站2005-08-30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海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建立和发展两国海关间的友好合作与互助关系;力求通过两国海关当局间的合作,促进和便利两国间货物和人员的往来;认识到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有损于两国的经济、社会和财政利益;确信两国海关当局间的合作,将使为打击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所作的努力更为有效;议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所用专业术语释义如下:
  (一)“海关法规”系指由海关当局执行或实施的关于货物和物品进出境和过境的一切法律和法规;
  (二)“违反海关法规”系指任何既遂或未遂的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双方海关当局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通过交流在海关事务和法规方面的经验及提供行政互助,发展和加强合作,以促进两国间贸易和人员的往来。

           第三条
  双方海关当局应相互提供下列有关情报:
  (一) 海关在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二) 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礼、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方法;
  (三) 在实施协调制度和估价方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
  (四) 走私行为、藏匿方式的主要特征,防止上述行为的方法及所取得的结果;
  (五) 海关法律和法规;
  (六) 海关手续的简化和协调,海关管理的现代化;
  (七) 计算机及其他先进技术设备在海关工作中的应用;
  (八) 地方海关的设立,海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九) 在国际组织活动和国际公约的执行中所取得的经验;
  (十) 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第四条
  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进行海关专家的交流,以实现海关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五条
  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就下列各种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特别监视,并向请求方海关当局提出监视报告:
  (一) 涉嫌参与违反请求方海关法规活动的具体人员的活动情况,特别是他们在被请求方进出境的情况;
  (二) 请求方所通报的涉嫌违反海关法规的具体进出境货物的情况;
  (三) 涉嫌被用于从事违反请求方海关法规活动的具体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

           第六条
  一方海关当局应主动或应请求,向另一方海关当局通报有助于发现价格瞒骗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情报,尤其是与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武器,军火和弹药,有历史、艺术、文化和考古价值的物品有关的情报。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任何情报、文件或其他材料应被视为机密,仅为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而使用,并受提供方提出的限制条件的约束。其机密性应受到在接收方境内取得同类情报、文件或其他材料所应受到的相同程度的保护。

           第八条
  如一方海关当局认为所请求的协助侵犯该国主权、危及该国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或损害任何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将妨碍被请求方境内正在进行的某一程序,则该海关当局可以拒绝提供此项协助。

           第九条
  双方海关当局应用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本协定所规定的合作与互助。为本协定的实施,双方可用英文直接交流。

           第十条
  执行本协定所产生的费用问题由双方海关当局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海关当局应轮流在两国进行会晤,如果需要,可进行高层会晤。双方应提前就会晤的日期和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海关当局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理解的精神,通过充分咨询和协商来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无限定,但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第六个月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两份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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