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Georgia

首页>政策法规> 税收

来源: 类型:

格鲁吉亚税法(增值税部分参考译文)
  译者注:《格鲁吉亚税法》由格鲁吉亚总统萨卡什维利于2004年12月22日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但18%增值税新税率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仍为20%。为方便中国企业对格鲁吉亚税法相关条款尽快进入全面了解,特根据税法英文参考译文进行试译。因该税法仅有格文唯一的官方版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任何企业与个人因引用此文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

        第十部分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即VAT)

        第三十章 总则
        第220条 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是已登记或被要求登记为增值税的当事人。
  2.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当事人,但从事应纳税货物进口到格鲁吉亚的,就该进口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
  3.没有增值税登记、在格鲁吉亚提供服务的非居民当事人和常设机构就此服务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本法第241条由对方支付。
        第221条 强制登记
  1.当事人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如果他/她:
  (1)从事经济活动、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从事增值税应纳税交易总额超过10万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此类当事人被要求在不迟于发生此情况的次日向税务机构提交申请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2)在经济活动框架内生产和/或进口消费品货物。当事人被要求在供应消费品之前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2.对于非居民当事人的增值税强制登记,通过在格鲁吉亚常设机构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被考虑在内,以确定应纳税交易总额。
  3.根据本条第1款(1)项属于增值税登记的当事人,在不迟于申请登记义务发生的次日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
  4.一旦发现属增值税强制登记未登记的当事人,税务机构对此人开始登记程序。
  5.如果出现重组,当事方之一为增值税纳税人,新成立的法人必须在应纳增值税交易开展前、但不迟于重组结束后10天向税务机构提交增值税登记申请。
  6.如果一个法人由一个增值税纳税人成立且货物归属法定资本(支付股份),新成立的法人必须在应纳增值税交易开展前、但不迟于成立后10天向税务机构提交增值税登记申请。
        第222条 自愿登记
  1.未被要求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事人可自愿向税务机构申请增值税登记。
  2.已自愿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事人,必须自登记生效时起视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构向当事人签发税务登记证的次月第一天登记生效。
        第223条 登记
  1.格鲁吉亚财政部制定增值税登记程序。
  2.税务机构必须不迟于申请递交的次日,登记当事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签发经格鲁吉亚财政部批准的登记证书。
  3.已登记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在所有提交给税务机构的发票、纳税申报单及正式函件中载明其纳税人身份号和登记证书号。
        第224条 登记终止
  1.在增值税纳税人(以及非居民当事人的常设机构)发生清算或死亡的情况下,增值税登记终止。
  2.纳税人在他/她登记后两年,如果在过去的12个月内,纳税人开展的应纳税交易总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10万拉里,可通知相关税务机构终止增值税登记。
  3.当纳税人申请终止和/或当申请义务出现的次月第一天,登记被视为终止。

        第三十一章 征税对象
        第225条 征税对象
  1.增值税征税对象是:(1)应纳税的交易;(2)应纳税的进口。
  2.应纳税的交易是:
  (1)供应货物(服务),包括免费供应,如果它是根据本法第239条或240条在格鲁吉亚境内进行(本法项下免税的供应除外);
  (2)应纳增值税的货物(服务)用于非经济目的,如果纳税人已为这些货物(服务)获得了增值税抵扣;
  (3)由纳税人向他/她的职员收费或免费供应的货物(服务);
  (4)如果登记终止,纳税人已获或有权获得的增值税抵扣的剩余货物,被视为应纳增值税的供应;
  (5)货物出口。
  3.下列不作为应纳增值税交易对待:
  (1)企业重组情况下的资产供应;(2)归属于另一企业法定资本的资产供应。
  4.可回收容器的价值不包括在应纳税金额里,零售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应纳税成交额因卖方付给顾客已回收容器金额被减少了。
        第226条 企业供应
  1.由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向另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在单个交易中供应一个企业或其独立经营单位的全部资产,不作为一个应纳增值税交易。
  2.如果供应者和接收者在供应后15天内书面通知税务机构,本条第1款规定将适用。

        第三十二章 应纳税交易和应纳税进口的终止
        第227条 应纳税交易的金额
  1.应纳税交易的金额根据纳税人收到或有权收到的补偿金额(包括任何税或其它应付费用)来确定,不含增值税。
  2.应纳税交易的金额根据货物(服务)市场价格(包括任何税、税收或其它应付费用)确定,但不含增值税,如果:
  (1)纳税人交换一项应纳税交易收到或有权收到货物或服务;
  (2)纳税人已因此货物获得了增值税抵扣,如果这些货物(服务)用于非经济活动或如果纳税人将其供应给他/她的职员;
  (3)在本法第22.10条项下规定的情况下;
  (4)免费供应的货物。
  3.在提供国际通信服务的情况下,应纳税交易额以通信机构从提供服务中已赚取和将赚取的不含增值税款项与就此服务向外国机构已转付或将转付的金额之差额确定。
  4.如果登记终止,应纳税交易额根据纳税人为剩余货物价值已获或有权获得增值税抵扣确定。
        第228条 应纳税交易额的调整
  1.应纳税交易额须作调整,如果:
  (1)应纳税交易终止;(2)交易性质变更;(3)就某项交易,之前同意的补偿金额改变,无论是因为价格降低或其它任何原因;(4)货物(服务)全部或部分退回给增值税纳税人。
  2.一经出现本条第1款描述的情景之一,应纳税交易额应作调整,如果纳税人已经:
  (1)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并且发票上显示的增值税数额不正确;
  (2)在纳税申报单中不正确申报了增值税数额。
  3.应纳税成交额应作调整,如果卖方已给买方填写并及时提交了税务调整发票。
  4.税务调整发票是经格鲁吉亚财政部批准的、确认调整应纳税交易的文件。格鲁吉亚财政部制定填写和提交税收调整发票的程序。
  5.如果应纳税交易作了调整并且如果应付增值税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数额,当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景出现时,超出金额被视为报告期间的应付数额,该金额根据本法第246条追加至报告期间应付增值税中。
  6.如果应纳税交易额根据本条进行了调整,并且在发票或纳税申报单所示金额超过应付增值税,当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景出现时,超出金额冲减会计期间的应付增值税。根据第246条当此调整发生后该金额从报告期间应付增值税中扣减。
        第229条 应纳税进口的金额
  1.进口应纳税金额等于根据格鲁吉亚海关法确定的货物海关价值加货物进口到格鲁吉亚的各种应付税费数额,在格鲁吉亚应付的增值税除外。
2.在本法第243.2条项下被视为进口部分的服务,被包括到应纳税进口金额中,不含增值税。

        第三十三章 税收免除
        第230条 免征增值税
  1.下述货物(服务)供应和/或进口种类免征增值税:
  (5)提供金融服务;
  (6)供应或进口本国或外国货币(用于收藏目的除外)及证券;
  (7)转给格鲁吉亚中央银行的黄金进口;
  (8)格财政部的消费税和特种印花的供应和/或进口;
  (9)供应和/或进口没收的和无主的贵重物品、财宝、购买的贵重物品以及由国家继承的贵重物品,及它们出售后转给财政预算的款项;
  (10)私有化项下国家财产的供应;
  (11)根据格关于“人道主义和国家无偿援助”法确立的细则,进口人道主义援助和具有无偿援助性质的货物。在协议基础上,由外国机构为上述原因资助的服务提供,且其中一个参与方是格政府相关机构。关于本款,在合同中提供服务的细则由格政府制定。
  (12)自然人在限额内免征海关税收的货物进口;
  (13)根据格“油气法”为石油和天然气业进口所需的机械、交通工具、零配件和材料;以及上述法律和/或为实施石油和天然气作业签发的许可证规定,根据协议由投资者和运营公司供应的必要货物(服务)以执行油气作业;
  (14)由格鲁吉亚主教供应的仅用于宗教目的的十字架、蜡烛、圣像、书籍和日历;根据格鲁吉亚主教命令对大教堂和修道院的修建、修复和绘画;以及由政府计划规定,对包括在世界遗产清单的格鲁吉亚历史文化纪念保护和恢复。
  (15)货物过境、复进口、临时入境到格鲁吉亚关境内。一经货物临时进入格鲁吉亚关境,除非第231条规定的货物、船只和航空器临时入境,格《海关法》第42.4条规定的货物临时入境,以及为履行格鲁吉亚签署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时货物临时入境(如巴-第-杰管道建设等),以及格《海关法》第42.4条规定的临时入境货物在格关境时间被延长的,增值税必须缴付或银行担保由海关扣留,当货物离开格鲁吉亚时,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程度,已付的增值税退还给纳税人或银行担保撤销。
  (16)以复出口为目的的货物进口。上述货物一经进口至格鲁吉亚关境内,增值税必须缴付或银行担保由海关扣留或担保相应价值的进口货物。当货物从格出口时,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程度,海关撤销银行担保和退还已付增值税或以担保形式扣留的货物返还给纳税人;
  (17)为生产出口货物而进口的材料和半成品,以及根据出口成品体积进口包装材料,一经上述材料、半成品或包装材料进口,增值税必须缴付或银行担保由海关扣留,当成品离开格境时,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程度,已付增值税退还给纳税人或银行担保被撤销。
  (18)由格鲁吉亚非居民组建的航海企业(船主)的提供服务或执行任务,在格境内不开展任何企业活动并挂格鲁吉亚旗航行;
  (19)国际商品(HS)编码010210,010310000,010410100,010420100,010511,051110000,060210,250300,280300,310100000,3103,3104,3105,380810,380820(380820100除外)和380830下所列货物的进口;
  (20)根据格财政部和农业部核准的年度配额,在国际商品(HS)编码040700,060290100,071331100,071332100,071333100,071339100,100190910,100300100,120600,12092,120923,120991,283325000,380820100下所列货物的进口,以及上述货物供应。
  (21)以国家控制的价格提供城市和地区间的运输服务(出租车除外);
  (22)由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用于科学教育活动必需的计算机工程、设备和化学品的进口;
  (23)葬礼服务(运输服务除外);
  (24)提供给儿童收容所的儿童和/或在国家保健计划下的病人、残疾人和年老者的医疗服务、照管服务;
  (25)在国际商品编码4901,4902,490300000和490400000下所列的货物(笔记本、书籍、报纸和刊物)供应,进口,变卖服务,印刷服务和/或由报刊提供的广告服务;在国际商品编码482020000下所列货物(笔记本)供应,编码480100,480252200和/或481021000下货物的进口;
  (26)提供给16岁以下儿童的艺术和体育教育服务,学前机构提供的照管服务;
  (27)国际商品编码121110000,121120000,130110000,130120000,150420,151530,1520,1702110000所列货物的进口和/或供应,第二十八、二十九章(口香糖除外)项下的药品,疫苗除外,及编码391212000,39123100,701010000,701094790,960200000(胶囊)所列货物。
  (28)对外经济活动中,下列商品编码841920000,900130000,900140,900150,9018至9022,902511910和940290000所列货物的供应和/或进口;病人用轮椅,电离化的盐,X光胶片,胰岛素注射器,诊断测试系统(编码8713,871420000项下由格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登记的测试系统的)供应和/进口;
  (29)根据以格鲁吉亚作为其中一方的相关国际协议要求的程度,为外交机构和等同的代表处官方使用的货物进口,也为这些代表处的外交、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属)个人使用货物进口,以及格驻其它国家外交代表处的货物进口。以及在从事油气提炼产业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随身物品和家庭用品进口。
  (30)从事农业活动的当事人供应初级农产品(分类编号发生变化之前);
  (31)幼儿食品供应或进口和标明为婴儿卫生产品的批发/零售供应;
  (32)糖尿病食物供应和/或进口以及标明为此类产品的批发/零售供应;
  (33)国际商品编码870600190,870600990,870790100,870790900,870810900,870829100,870829900,870831100,870831910,870831990,870839100,870839900,870840100,870840900,870850900,870860100,870860910,870860990,870870100,870880100,870880900,870891100,870891900,870892100,870892900,870893100,870893900,870894100,870894900,870899100,870899300,870899500,870899920和870899980项下所列货物及其配件进口,编码870190110至870190500所列的为拖拉机配件,以及编码843290和843390000所列货物的进口;
  (34)编码8703所列的乘用车进口和/或供应;
  2.增值税免税适用于整个格鲁吉亚境内,仅就在格鲁吉亚供应货物(服务)实施。

        第三十四章 零税率交易
        第231条 出口货物的税收
  1.出口货物征收零增值税率。
  2.关于本条第1款,在报告期间纳税人向税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时出口货物为零税率:(1)居民与非居民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货物进口协议;(2)符合货物出口制度的海关运输申报。
        第232条 供外交代表处官方使用的货物(服务)税收
  供外交和类似代表处官方使用的及外交机构和这些代表处成员(包括与其生活的家属)个人使用的货物(服务)供应征收零税率。如果任何一个国家对格鲁吉亚外交代表处应用不同的税收制度,供给该国外交代表处的货物(服务)使用相同的税收制度。这些国家名单和税收制度由格鲁吉亚政府决议确定。
        第233条 国际航空运输和货物的税收
  1.与货物国际装运直接相关的运输和其它服务,以及国际客运如安全、开箱、包装和保管服务,货物检查,运输交货单完成与更换及港口代理服务征收零税率。
  2.为国际航班装上飞机的航空燃料,润滑剂和其它辅料征收零税率。进口到格鲁吉亚的航空燃料、润滑剂和其它辅料且准备用于执行国际航班的,支付增值税或向海关机构提供银行担保,然后根据实际装运在执行国际航班飞机上的前述货物,按比例退还进口商的已付税款或撤销银行担保。
        第234条 转给格鲁吉亚中央银行的黄金
  供给格鲁吉亚央行的黄金征收零增值税。
        第235条 旅行社的税收
  旅游经营者有组织地将外国游客带到格鲁吉亚境内并向其提供一揽子旅游服务征收零增值税。
        第236条 资本资产维修服务的税收
  在格鲁吉亚境内以承包制为外国企业、外国机构和/或其它政府的固定资产(如果维修的固定资产退回)提供的维修服务征收零增值税。
        第237条 电力传输,调度,生产和供应
  到2007年1月1日前,电力的传输,高度,生产和供应征收零增值税,电力供应给用户(在它们当中,为向其它用户继续供应目的)除外。

        第三十五章 税收交易时间,地点和特别规则
        第238条 应纳税交易的时间
  1.应纳税交易的时间被认为:
  (1)货物(服务)供应时;(2)涉及装运的货物供应情况——装运时。
  2.如果货物(电、热能,气和水)以常规或固定方式供应,向此交易的任何一方签发税务发票或支付货款时被视为货物供应时间,但不迟于报告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如果服务以常规或恒久方式提供,向此交易任何一方签发税务发票或支付货款时被视为货物供应时间,但不迟于报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4.根据本法第225条第2款,如果货物(服务)用于非经济活动,就此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抵扣,当货物(服务)使用时被视为应纳税交易的时间。
  5.在本法第225条第2.3款规定情况下,当货物或服务向职员提供时被视为应纳税交易的时间。
  6.根据本法第225条第2.4款规定,如果增值税登记被终止,登记终止生效的前一天被视为就当日库存货物的应纳税交易时间。
  7.如果财产被增值税纳税人租赁,应纳税交易时间是租赁协议规定的付款日,但不迟于报告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239条 货物供应地点
  1.如果货物供应涉及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开始位置被视为供应地。其它情况下,货物转交地被视为供应地。
  2.货物接收地被作为电力或热能、燃气或水的供应地。如果这些货物出口,格鲁吉亚被视为供应地。
        第240条 提供服务地点
  1.关于本款,提供服务地点被视为:
  (1)不动产的位置,如果服务直接与该财产相关;
  (2)服务确切提供地点,如果与可移动财产相关;
  (3)服务确切提供地点,如果服务与文化、艺术、教育、运动或类似相关;
  (4)货物或乘客在运输或装运之前的位置,如果服务与运输有关。根据本法第233条,在格境外与航空客运和货运相关的服务被视为在格鲁吉亚境内开展。
  (5)提供服务结果由服务接受人使用地,如果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收者处于不同国家。本项规定适用以下服务:
  (a)所有权转让或专利、许可证、商标、版权或其它类似权属的出让;
  (b)咨询、法律、财会、工程服务以及数据处理和其它类似服务;
  (c)劳务安置服务;
  (d)移动财产(交通工具除外)的租赁。
  (e)本项所列的服务,由代理人代表主要方向合同人(企业或自然人)提供。
  (6)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经济活动发生地。
  2.如果在本条第1款描述的超过一项地点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地点根据其中第一项确定。
        第241条 对方付款
  1.在格境内由未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非居民当事人提供给代理人的服务根据本条征税。
  2.关于本条,税务代理人指具有税务身份编号、作为纳税人登记的任何居民当事人。
  3.如果适用本条第1款,税务代理人在向非居民当事人的应付金额上加收增值税。增值税额根据本法第245.1条规定的适用税率确定。
  4.如果税务代理人已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确定的增值税在服务提供当月通过提交增值税申报单支付。确认支付确定的增值税文件是税务发票。
  5.如果税务代理人未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他/她有义务在服务提供次日起15天内,按格鲁吉亚财政部规定的程序支付确定的增值税。
  6.税务代理人必须根据格鲁吉亚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构提交税收报告。
        第242条 进口时间
  货物进口发生在当货物根据海关法被征收关税时。如果货物免征海关税,货物进口发生在海关税应已支付时,假如货物不免征税。
        第243条 混合交易
  1.附属在主要货物供应或提供的服务下的货物供应(提供服务)被作为后者一部分。
  2.附属在货物进口下的服务提供被视为这些货物进口一部分。
  3.应纳税与免征税的货物(服务)联合供应被视为应纳税的和免征税的货物(服务)的分别交易。
        第244条 代理人的交易
  1.作为另一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货物(服务)供应被视为前者的交易。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由代理人向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3.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在格鲁吉亚由非居民当事人通过居民当事人提供的货物,若该非居民当事人未在格鲁吉亚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这种情况下,因增值税原因,供应必须由代理人进行。

        第三十六章 增值税计算和支付规则
        第245条 增值税率
  1.增值税税率是应纳税成交额或应纳税进口的18%。
  2.应纳税成交额是在报告期间开展应纳税交易的总值。
        第246条 应纳税成交额应付给财政预算的增值税
应纳税成交额应付给财政预算的增值税以收取应纳税成交额的增值税与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之差确定。
        第247条 增值税抵扣
  1.以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当事人有权获增值税抵扣;
  2.增值税抵扣,指根据本法第248条规定签发的税务发票和/或就应纳税交易和/或应纳税进口签发的海关申报单已付或应付税金,如果货物(服务)用于或将用于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目的。
  3.如果就已签发税务发票和/或海关申报单由纳税人已付或应付增值税,部分为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目的,部分为其它目的,那么可抵扣增值税金额根据已用于和/或将用于经济活动的货物(服务)价值来确定。如果不能区别,增值税抵扣应按比例进行。
  4.增值税抵扣不允许:(1)在车辆方面,当事人主要活动是车辆买/卖,租赁或出租而购买的车辆除外;(2)为慈善、社会和娱乐活动支付的增值税;(3)根据本条第5款,支付增值税的货物(服务),用于生产免增值税货物(服务)的,不论将来供应是否可预期;(4)提供的发票不能辨别货物(服务)的卖方身份;(5)在发票上,未在这些税务发票签发月后不迟于45天向税务机构提供;
  5.如果根据本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开展应纳税和免增值税交易,增值税抵扣以用于应纳税交易货物(服务)价值比例确定。如果不能这样区别,增值税抵扣以应纳税成交额占上年总成交额比例确定。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本规定即适用。
  6.本条第5款规定按比例确定可抵扣增值税根据当年12月份纳税申报单进行调整,申报单里年应纳税和免税成交额确切比例应确定。
        第248条 税务发票
  1.增值税登记纳税人被要求,按货物(服务)接收人通知,不迟于应纳税交易进行的次日签发税务发票并交给货物(服务)的接收人,不论后者是否为纳税人。
  2.税务发票是经格鲁吉亚财政部批准的严格报告文件。
  3.禁止货物(服务)供应者向买方提交不正确载明自己详情的税务发票。此类发票应随纳税申报单在相应月份交税务机构注销。
  4.格财政部有权为特定货物(服务)和特定购买者设定特殊税务发票并决定相关签发、记录和适用程序。可为那些拥有电算化系统,向广大客户长期不间断地提供服务和供应电力、热能、气和水的增值税纳税人设定特殊的电脑打印格式增值税发票。这种税务发票在相关报告期间根据执行的供应向买方签发。格财政部确定此类发票与增值税抵扣权相关的编号规则和程序。
  5.格财政部确定如何签发和提交税务发票的规则。

        第三十七章 纳税申报单填写程序和报告期间
        第249条 纳税申报单填写与增值税支付
  1.增值税纳税人必须:
  (1)为每个报告期间不迟于报告期的次月15日向登记地税务机构提交增值税申报单;
  (2)为每个报告期间在纳税申报单确定的最后期限内向财政预算支付增值税。
  2.本条第1款规定不适用于仅就货物进口和/或根据本法第241条由对方支付被认定为纳税人的当事人。
  3.应纳税进口的增值税评估和支付由海关部门根据本法和海关法制定。
        第250条 增值税报告期间
  增值税报告期间为日历月。
        第251条 若将抵扣的增值税超过报告期间确定的增值税解决办法
  1.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在报告期间出口货物和/或供应根据本法第183条规定属于折旧固定资产,以及购买用于第183.3条和183.4条规定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超过确定增值税的增值税抵扣,在纳税人根据本法第71条规定程序向税务机构提交相关申请的次月内予以退还。
  2.对于其它增值税纳税人,在报告期间多于确定增值税的可抵扣增值税可冲抵今后增值税支付或根据本法第71条规定的程序在6个月后退给纳税人。
  3.如果税务机构错误返还给增值税纳税人任何金额,税务机构有权根据增值税支付程序退回上述金额。如果税务审计确认交易为仿造和虚构,增值税抵扣必须取消。
        第252条 无偿援助下购买货物的增值税抵扣或返还
  1.根据格鲁吉亚“无偿援助法”,无偿援助接收人购买在无偿援助协议中规定的货物和/或服务,在按照本法第241条向税务机构提交确认增值税支付的税务发票或文件,根据本法第71条有权就这些货物或服务要求增值税返还或抵扣。
  2.增值税只有在应纳税交易之后3个月内提交相关通知给予返还或抵扣。本法第251.1条和251.3条的规定适用本条。(完)